7月21日上午
经法院审理宣判
广德市一社区矫正对象
因见义勇为
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
并缩减其所余缓刑考验期9个月
这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自2020年7月1日施行以来
宣城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

据了解,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2年8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在缓刑期间蔡某某依法接受社区矫正。2024年12月11日晚,蔡某某在驾驶车辆回家途中,路遇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蔡某某立即采取救援行动并拨打报警电话及救援电话,挽救了司乘人员的生命安全,化解了发生次生及衍生事故的危险。

社区矫正对象 蔡某某
“当时,我看到汽油撒了一地,发动机还在响,我就拉开车门,两个人已经晕倒在车里,因为人拉不起来,我就赶紧拨打了120、110。现场围观的人比较多,我怕汽油泄漏导致二次燃烧,便和围观的人讲小心火源,控制现场,等待消防、交警的营救。”


蔡某某在危急关头挺身而出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认定标准,广德市委政法委向其颁发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广德市人民检察院就蔡某某能否减刑进行了公开听证,听证认为蔡某某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法提出对蔡某某减刑的检察意见。广德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三条等法律法规,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予以减刑。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确有悔改表现,其见义勇为行为属重大立功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故裁定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并缩减其所余缓刑考验期9个月,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二年九个月。

社区矫正对象 蔡某某
“今天的心情非常激动,从去年到现在,这个事情已经过去了半年,感谢司法行政部门对我的认可,感谢他们的付出。我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努力,积极回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