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购销假烟非法谋利 九被告出庭受审
时间:2023-06-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6月2日上午,由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在广德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21年1月起,被告人黄某某为非法获利,多次驾车到福建省境内购买香烟运回广德销售。自2022年4月起,被告人黄先后4次伙同徐某某到上述地点购买香烟运回广德销售。2022年8月15日两人在福建省境内购买2000余条香烟,在返回广德途中被广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涉案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将购买回来的香烟销售给唐某某、杨某某等人,销售价值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另从其家中查获尚未销售的“中华(硬)”卷烟9条,经鉴定,上述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4千余元。

被告人黄某某将购买回来的香烟销售给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等人非法谋利,销售价值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另在黄某某驾驶的汽车内提取“中华(软)”、“黄鹤楼”等卷烟11条;在其母亲家中查获“中华”、“黄鹤楼”等多种品牌卷烟200余条,经鉴定,上述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徐某某、彭某某、任某某、张某某、殷某某等7人为非法谋利,分别将从黄某某处购买的假烟放在自己经营的超市、便利店中销售。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等9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定罪处罚。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