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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何某某等4人犯集资诈骗罪获刑
时间:2021-03-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何某某、曹某某、金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广德市、宁国市等地,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280万余元,此案经广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曹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金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受害人。何某某等四人提起上诉后,2021年3月2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要案情:2018年10月,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曹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立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招揽了被告人金某某和李某某为该公司技术部和商品部负责人。四名被告人通过在安徽省广德市、宁国市等地召开招商会和口口相传的方式,以高额利润为回报、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广泛吸收会员,设定会员需要在公司注册充值,充值的金额等价换算为公司商城的积分(云钻),会员再用积分在批发区购买产品,然后将购买的产品在活动区销售,从中赚取利润差价。 

    被告人何某某、曹某某等人未将所吸收的会员资金用于公司的正常运营。截止到2018年12月底,在公司资金链无法维持的情况下,何某某伙同曹某某将商城平合关闭,何某某逃匿,致被害人资金损失达280万余元。

 

    广检人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ニ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