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神秘”的保险柜大盗案判了
时间:2020-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冯某某盗窃一案审结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2019年11月5日晚,犯罪嫌疑人冯某某采用翻窗的方式窜至广德市桃州镇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放在家中二楼房间地上的一个保险柜盗走,后冯某某骑电动车将保险柜拖至城郊北外环一僻静处并将保险柜撬开,将里面的黄金手镯、项链、钻戒等盗走。经鉴定,上述涉案财物总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另盗得1枚带宝石的戒指和1条彩金项链因型号不详价值无法鉴定)。案发后,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的财物被追回。

除了上述盗窃保险柜,归案后的犯罪嫌疑人冯某某还如实供述了其前两天,在桃州镇、东亭乡另外2起入室盗窃财物的犯罪事实。前后共实施了3起盗窃,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1.7万元。

    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案件承办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和被害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的累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至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被告人冯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亦无异议。

判决结果:2020年6月22日,广德市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广检人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