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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首犯获刑九年二个月,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
时间:2020-01-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通过发放传单、卡片网络宣传、熟人介绍大肆宣传“无抵押、利息低、放款快”引诱不特定人群发放高利贷与借款人签订双倍借条、虚高借条空白借条、车辆抵押合同车辆变卖合同对部分借款人的房产证、车辆备用钥匙进行保管并在部分抵押车辆上安装GPS定位器发放借款时当场扣除各类费用致使借款人实际到手金额远远低于约定的借款金额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并要求借款人支付不合理费用对未能及时还本付息的借贷人通过电话催缴、上门催缴等进行滋扰、纠缠甚至通过扣押借款人车辆、拘禁殴打借款人等方式催缴欠款或使用签订的虚假借条借助民事诉讼向被害人索债

近日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在广德法院公开宣判李志华等7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九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6年底,被告人李志华、侯安康合伙租赁办公地点从事网贷、信贷等中介服务,后李志华发现通过违法发放高利贷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便以2017年4月注册成立的广德市(原广德县)华远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的名义,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实施放贷业务,并将办公地点搬至条件更好的广德市桃州镇横山南路亿诚商务宾馆三楼,李志华为华远公司实际控制者、管理者。

华远公司为了所谓业务发展,李志华先后招揽、拉拢被告人程伟、胡静锁、吴世钱等人为公司工作,并下设风控部、业务部等部门。华远公司通过发放传单、熟人介绍等方式,大肆对外宣传,引诱并以远高于国家法定利率向社会不特定人群约200余人发放了高利贷。华远公司利用借款人急需借贷的心理,与借款人签订大量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文本只由华远公司保存,同时保管部分借款人房产证、车辆备用钥匙,并在部分抵押车辆上安装GPS定位器。发放借款时,以手续费、上门费、保证金、预扣利息等各种名义当场扣除各类费用,认定借款人违约的,并要求借款人支付包括违约金等各种不合理费用。对未能及时还本付息的借贷人进行非法催收,或使用签订的虚假借条借助民事诉讼向被害人索债。通过各种“套路”榨取借贷人钱财,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了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给众多群众、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广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志华、侯安康等7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且该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属于“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李志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侯安康、程伟等6人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应按照其实际参与的犯罪处罚。2019年12月31日,广德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志华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程伟、侯安康等6人十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万元至九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