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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销往广德、宣州等14个超市的假酒案一审宣判,2人获刑并处罚金还要登报道歉
时间:2019-08-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涉嫌销售至广德、郎溪、宣州等14家超市假冒茅台、五粮液、洋河、古井、口子等品牌白酒注册商标一案一审宣判

吕某、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公开道歉信

 

2016年8月开始,吕某多次从合肥、河南等地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五粮液”、“古井”、“口子”、“洋河”等品牌的白酒累计金额14万余元,吕某将这些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加价销售给宣州区、郎溪、广德等地的14家超市。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至2018年4月16日案发,吕某累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金额为149990元,且公安机关在吕某处扣押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432瓶,在其他超市扣押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283瓶。

 

位于宣城市宣州区雁翅街道某超市由王某与周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16日,王某明知吕某销售的白酒为假酒,还多次从吕某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古井”“口子”“五粮液”“茅台”“洋河”等各类白酒。除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36瓶白酒外,其余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均被王某加价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为103617元。

经鉴定,均为不合格产品

 

本案中假冒的白酒系使用其他白酒重新灌装的方式生产,没有正规的进货手续。经厂家鉴定,均为假冒白酒。经宣州区公安分局委托宣城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不合格产品,其中抽检的假冒古井贡酒(献礼版)氰化物含量为19mg/L,超出标准要求(≤8 mg/L)2倍多。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宣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吕某、王某销售的假冒白酒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6月21日,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吕某、王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结合案件事实,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两人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的若干白酒及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被告吕某、王某、周某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公开道歉信,并缴纳假酒销毁等费用6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行为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向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经济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吕某、王某虽然没有生产或制造假冒商标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酒故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