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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何某某为首要分子的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开庭审理!
时间:2019-07-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7月11日,以何某某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李某某、谭某某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在广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具体犯罪事实

一:聚众斗殴罪

2017年6月5日凌晨,在广德县桃州镇某饭店,谭某某与黄某某发生矛盾,谭某某便向“老大”何某某汇报。为逞强斗狠,何某某出面,与对方约定城郊携带长矛、关公刀等凶器准备械斗。最终因一方未到场而斗殴未果。

 

当日凌晨,何某某再次邀约黄某某械斗。何某某纠集8人携带钢管等凶器,黄某某纠集7人携带长矛、砍刀等凶器到达约定地点。仇人见面分外眼红,何某某驾驶租借来的车辆冲撞黄某某等人,黄某某一方其中的李某某被撞倒,斗殴的过程中造成何某某一方的汤某某受伤,车辆损坏。

 

二、寻衅滋事罪

2016年下半年,何某某等人为获取私利,在广德县邱村镇某营业场所,以强拿硬要的方式非法获利,令现场参赌人员产生畏惧心理,四处躲避。
2017年2月28日,冯某某(已判刑)邀集李某某等人在新杭镇通往矿上的公路上拦停拉货车辆,并威胁驾驶员不得为矿上拉货,以谋取私利。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长达2年的时间里,以暴力手段,多次在广德县境内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何某某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余某某、谭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汤某某为该恶势力集团重要成员。其中李某某、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汤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汤某某、余某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7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7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鉴于案情复杂,广德县人民法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