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4
非法讨债(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贷非法讨债,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 “职业医闹”等恶势力。)
匡某经营某信贷金融公司,雇佣韩某、杨某华为公司员工,三人以该金融公司为名长期向社会发放高利贷。赵某、邓某二人也长期从事高利放贷行为和帮助讨债。2017年8月17日,匡某、赵某组织韩某、杨某华、刘某铭、邓某等人开车至胶州市南坦小区被害人李某健(男,18岁)家中,对被害人采取殴打、拿电棍恐吓等方式索要高利贷债务,后将被害人强行带至信贷金融公司内继续殴打,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并强迫被害人签下虚假的5万元债务合同。该恶势力团伙有3名以上组织成员,首要分子明显,重要成员固定,经常故意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
罪名及处罚: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对于涉黑类犯罪,首当其冲的就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可处15年有期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但是,一旦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成立,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进行的涉黑性质违法犯罪活动,领导者、组织者都要照单全收,数罪并罚,其中不少罪名最高刑为死刑。
2故意伤害罪
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据刑法第23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非法拘禁罪
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5
黄赌毒(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从事涉“黄、赌、毒”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2月26日,大同市广灵县公安局打掉一个以孙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抓获犯罪团伙成员6人,破获该犯罪团伙涉嫌的非法拘禁案1起、强奸案1起、引诱幼女卖淫案1起、寻衅滋事案1起。经查,2017年12月以来,以孙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长期盘踞在大同广灵县,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该犯罪团伙在明知受害人未满16周岁情况下,采取引诱、殴打、拘禁、强奸等手段,强迫受害人卖淫。今年1月17日,犯罪嫌疑人孙某、周某利、梁某云、宋某帅、陈某杰、王某哲等6人,已被批捕。
罪名及处罚:
1故意伤害罪
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据刑法第23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非法拘禁罪
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寻衅滋事罪
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强迫交易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强奸罪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经典案例6
黑恶村官(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2018年4月3日下午,福建省福州市纪委监委通报福清市林德发、林风父子涉黑案称,父子两人涉嫌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寻衅滋事、行贿等多起案件,并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目前,该案已处理28名涉事党员干部。
福州市纪委监委称,经查,林德发为原福清市人大代表,林德发之子林风为原福清市政协委员、阳下街道北林村原村主任。父子二人纠集部分无业闲杂人员等,横行乡里,盘踞一方,涉嫌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滥伐林木、寻衅滋事、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多起案件。
此外,福州市纪委监委查明,林德发父子采取利益诱惑、感情投资等手段罗织“关系网”,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巩固和扩张社会影响力。经调查,林德发父子涉黑案,涉及数十名党员干部,案发后,有6人主动向专案组交代问题。
截至目前,福州市纪委监委已对28名涉事党员干部作出处理。其中,福清市林业局原局长官国忠、福清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原教导员林洪、福清市阳下街道党工委原书记林泽新、福清市林业局林政资源管理科原科长刘勇俊等4人,被处以开除党籍并追究刑事责任。目前,福州市纪委监委正对其他涉案干部进一步核查,并将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
罪名及处罚:
1破坏选举罪
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2寻衅滋事罪
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滥伐林木罪
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5行贿罪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2)客观上实施了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各种私欲等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
经典案例7
私挖滥采(对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和组织渔船越境捕捞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滩涂养殖中由于划地为界、码头“扒皮”等行为滋生的矿霸、船霸、渔霸等流氓恶势力。)
1月10日,在省公安厅直接指挥下,阳泉公安机关成功打掉了一个长期盘踞盂县牛村镇,以杨某为首的涉黑犯罪团伙,抓获29名团伙成员,破获刑事案件14起,收缴各类枪支5支。
经查,该犯罪团伙在盂县牛村镇一带,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公然强占资源、毁林毁地,公然欺压当地民众,严重威胁和滋扰了当地治安秩序,严重侵害了当地百姓合法权益,成为当地民众敢怒不敢言的一股黑恶势力。
为攫取铝矿资源,该犯罪团伙长期流窜在当地乡间,采取晚上放高音喇叭,往村民院子里洒鸡血,在村民羊圈里放鞭炮,在百姓家墙上画骷髅等方式,制造恐怖,恐吓威胁村民。村民对该犯罪团伙成员稍有不从,便遭到拳打脚踢,致使多人受伤。其犯罪同伙成员,还采取持枪、持刀威胁合作方放弃经济利益的暴力手段,达到其独占当地矿产资源目的。为霸占矿产资源,该犯罪团伙纠集50多人在矿区聚众斗殴。该犯罪团伙还以暴力方式对抗当地政府。盂县政府组织国土、公安等部门开展非法采矿活动专项检查行动,该犯罪团伙公然拦截和围堵检查组的正常活动。
涉及罪名及处罚:
1寻衅滋事罪
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强迫交易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敲诈勒索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非法采矿罪
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1]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经典案例8
强买强卖( 由黑恶势力操控的黑导游,及其引发的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如果不在规定的地域买,你以后别想在这混了!”这是强买者惯用的恐吓语言。“扫黑除恶进行时,不但强买强卖,还恐吓威胁,这次除的就是你!”
2018年5月初,武城县公安局扫黑办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以威胁手段垄断武城县李家户镇玉米芯交易。民警迅速行动,立案侦查。 5月22日12时许,在武城县城区某商城门口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
面对民警讯问,陈某拒不供认。因为这些购买玉米芯的人大多数是外地人,人生地不熟,且货运车辆多为改装车,只能是敢怒不敢言。
为了取证,民警辗转各地查找证据。经过2个多月的侦查,民警查明,自2015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通过威胁、恐吓、谩骂等方式,多次迫使外地商贩刘某等人必须在武城县指定玉米芯收购处购买玉米芯,其利用收取“经纪费”或压低市场价格的方式从中获利,从而垄断玉米芯交易市场,迫使他人无法正常交易,严重影响了当地市场经济秩序。
2018年8月28日,武城县公安局依法将陈某以涉嫌强迫交易移送审查起诉,在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等大量证据面前,陈某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涉及罪名及处罚:
1强迫交易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敲诈勒索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典案例9
敲诈勒索(以高薪引诱招募雇员实施欺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7年7月24日,犯罪嫌疑人宋某跟随王某在一预制场进行板梁施工作业。施工期间,由于犯罪嫌疑人宋某及其班组存在违规操作等情况,王某被公司罚款17520元,后王某将该罚款处罚于宋某所在班组。犯罪嫌疑人宋某为此怀恨在心,2018年3月1日,宋某以手中持有该公司在之前工程施工中存在不当证据为由进行威胁,要求该公司支付给其17.5万元,即支付给其高于十倍的罚款,后将敲诈金额降为10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宋某于3月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涉及罪名及处罚:
1寻衅滋事罪
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敲诈勒索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