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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举报指南
时间:2014-11-17  作者:  新闻来源:广检 【字号: | |

 

举报指南

1、            举报、控告、报案

举报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

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

报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包括被告人)将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

2、            公民举报享有的权利、义务。

(1) 公民举报享有下列权利

举报权

要求回避权

查询结果权

要求保护权

享有物质和精神奖励权

其他权利

(2) 公民举报负有以下义务

举报义务

据实举报义务

遵守举报工作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的义务

3、            举报方式

电话举报

信函举报

当面举报

网上举报

录音录像等其他方式

4、            诬告

(1) 什么是诬告

诬告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诬告陷害行为是一种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诬告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5、            对举报人的保护

(1) 举报人自我保护

注意方式,举报要秘密进行;

举报前后,不要随便和他人议论自己所举报的情况;

举报后不要在公共场所用电话咨询、了解举报查处情况;

不要多头举报;

提供的举报线索要真实、详细、准确。

(2) 举报人的组织保护

举报受理机关在受理举报时,应在固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接近、旁听和询问;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举报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准私自摘抄、复制举报材料,严格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调查核实情况的时候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的;

宣传报道或者奖励举报人员,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的姓名、单位。

(3) 举报人的法律保护

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

各级检察机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要认真受理,经过调查证据确凿的,根据情节轻重,区别性质,分别作出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各种刑事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尽管没有构成犯罪的,也应当向他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严肃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            奖励举报

向人民检察院举报管辖内的职务犯罪案件,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巨大经济损失,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举报人自身与案件无牵连,在被举报人被终审判决后,可以对举报人酌情予以奖励,举报人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