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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贪污村项目工程款!一名村干部被公诉
时间:2023-07-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7月18日上午,由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贪污案件在广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叶某利用担任宣州区某村党支部(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实施村庄整治、“户户通”等工程项目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侵吞、骗取等方式,贪污项目工程款共计23万余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证据、性质认定等方面进行质证和辩论,整个庭审过程程序规范、条理清晰。

来自全市部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乡镇干部160余人到庭参加旁听,接受警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九十三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