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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民事诉讼权利义务
时间:2024-03-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现告知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如下 :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 (1) 原告享有起诉的权利 , 起诉有放弃、变更或 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 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 有权提起反诉。 (3) 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4) 有申请回避 , 提供证据 , 进行辩论 ,申请调解的权利。 (5) 有提起上诉、自行和解的权利。 (6) 有申请鉴定、调查和勘验的权利。 (7) 认为法庭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8) 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2) 必须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妨害民事诉讼活动。 (3) 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法律文书。 (4) 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 , 有举出证据予以证明的义务。 (5) 在离婚诉讼中 , 当事人在判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