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指南
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职权
时间:2015-05-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的性质: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刑事案件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提起抗诉等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检察机关的地位:检察机关直接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它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负责,并接受人大监督,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检察机关的职权(简要说明):

1、刑事案件侦查权。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进行侦查 2、批准或决定逮捕权。 对刑事案件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或不逮捕。3、起诉权。决定起诉、不起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权统称为公诉权。我国法律规定,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4、侦查监督权。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刑事审判监督权。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及对错误的生效判决提出抗诉。6、刑罚执行监督权。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提起抗诉。 8、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其他职权。(1)特种案件检察权,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检察权。(2)司法解释权。(3)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权。
    更多>>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