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督促、协调,对一社区矫正罪犯建议收监取得成效,该社区矫正犯张立(此为化名)现羁押于县看守所,将于近日送到监狱服刑。
社区矫正罪犯张立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张立在缓刑考验期间,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于2014年3月6日被广德县司法局给予一次警告处罚和5月21日被广德县公安局给予一次治安处罚。2014年10月23日,广德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矫正罪犯张立进行走访时,查找不到该罪犯。我院了解情况后,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立即建议广德县司法局向广德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晏某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
广德县人民法院于年11月10日裁定对社区矫正罪犯张立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因张立在逃,无法执行收监决定。经协调,由县公安机关对张立实施追捕工作。最终,在我院联同公安局、法院、司法局的协调配合下,于11月16日晚将张立抓获。
法律是庄严而又圣神的,社区矫正罪犯张立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深刻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