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5日,广德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告对一起“醉驾”案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开展现场普法教育。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广德市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积极调取了相关证据审查了该案全部材料多次与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进行沟通了解反复研究案件中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同时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议,对案件的定性进行了讨论,经综合考量认为杨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刚过刑事追诉标准,案发后能很好的认识自己错误,且自愿认罪认罚
现实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对相对不起诉案件始终保持审慎态度,严格遵照案件事实和法定程序,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且符合条件的“醉驾”案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有效分流案件,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质量,促进社会和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要视事实、证据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对于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形式,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其中,相对不起诉,也称酌定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起诉,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要误认为相对不起诉等于醉驾不需要承担责任,本案中的杨某某虽然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而被不起诉的,但是他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这种犯罪记录是抹不去的。同时,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不以嫌疑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为前提,所以即使杨某某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未被定罪处罚,但只要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就一定会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广德市人民检察院始终保持对危险驾驶案件
高压严惩态势,对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8种从重情节
一律从严办理。小编在此提醒:危险驾驶不仅危及自身安全,也危及他人安全广大驾驶员朋友们能理性约束自己,切勿酒后驾车、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