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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公开宣布一起滥伐林木案不起诉决定
时间:2019-12-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官,我现在知道错了,以后再也不干这种事了,回去我要给村里面的人讲讲,他们好多人都不懂......”12月5日上午,广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铁带队到誓节镇胜利村村委会,依法向管某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邀请多名村民代表参加,进行现场普法。

2017年10月中旬,犯罪嫌疑人管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位于广德市誓节镇胜利村茅棚小地名为“锤子洼”山场的杉树砍伐,并卖给了周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管某某的山场采伐杉树368株,林木立木蓄积为15.4242平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广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管某某系年满75周岁的老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因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了犯罪道路。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公开宣布。

“今天我们在这里公开宣布对管某某的不起诉决定,就是希望大家能够遵守法律规定,做守法公民,同时能够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共同营造天蓝水清地绿的美好家园。”承办检察官在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后,结合实际案例,从国家、生态环境本身和个人角度三个方面,为乡亲们送上了一堂普法宣传课。现场村民纷纷赞道:“参加这次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后,我们会时刻提醒自己不能做违法的事,不滥砍滥伐,就算是自己的树,砍伐也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我们要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此次不起诉公开宣布进乡村,以接地气的检务公开方式,增强了群众的守法意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为加快实现“法治广德”建设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