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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解读 | 典型案例诠释能动履职
时间:2023-0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月14日下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武在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月14日下午召开的安徽省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检察院检察长陈武所作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报告全面回顾总结了过去五年安徽检察工作的同时,列举的18个典型案例展示了检察工作新理念、新作为,体现了检察机关为维护公平正义所做的努力,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公共利益的使命担当。


01
“外嫁女”土地权益纠纷案













马某某、马小某(马某某之妹)出生后户籍一直在合肥市庐江县某村民组,后马某某与外来人员丁某某结婚并生育子女丁某甲和丁某乙,5人均在该村民组入户。2008年5月,该村民组以马某某等5人为外挂户和出嫁女为由,不给予土地征收村民安置补偿待遇。马某某等5人多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均以相关诉讼请求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020年6月,安徽省检察院受理本案并审查认定,马某某等5人依法应当享有村民待遇,同时认为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同年8月,省检察院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12月,省高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指令庐江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2021年3月,庐江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马某某等5人具有村民组集体成员资格,并确认原补偿分配方案无效。







02
“7·12”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













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方某、姚某某、秦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以国内公司名义,在柬埔寨金边市成立犯罪集团,并招募李某等79人在国外通过电话、网络、短信等方式,以投资股票、虚拟货币名义,先后诈骗全国各地被害人一百余人,共计人民币五千余万元。

2019年7月12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2020年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0年10月,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对李某等79人依法提起公诉。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2021年12月,淮北市相山区法院作出重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李某等人十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2022年4月,淮北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终审判决。





03
“3·14”持刀杀医案













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卫敏陪同妻子到泾县医院作肠镜检查,麻醉师风险评估后认为其妻不符合无痛肠镜条件。在医生赵某为其妻做肠镜检查过程中,卫敏见妻子疼痛难忍,便叫停了肠镜检查。收到检查报告单后,卫敏认为医生在糊弄他,公开辱骂医生。赵某出面阻止,卫敏继续辱骂并殴打赵某,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卫敏从腰间拔出折叠弹簧刀,捅刺赵某胸部数刀,致其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泾县检察院提前介入,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2018年7月,宣城市检察院以卫敏犯故意杀人罪,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对卫敏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建议。同年10月,宣城市中级法院以被告人卫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20年2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卫敏被依法执行死刑。






04
水某某、李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水某某、李某分别为芜湖甲、乙两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二人相继以每张500元的价格多次为员工购买无效特种作业操作证23本。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以水某某、李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1 年9月,芜湖市繁昌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组织办案人员走访调查,发现当地该类企业普遍存在工人文化水平低、考证难度大等情况,部分特殊工种“招工难、用工荒”问题突出,案发后两家企业已停工停产,濒临破产。

同年11月,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水某某、李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为保障民企正常经营,经公开听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检察机关积极与政府监管部门沟通协商,安排特种作业人员对该公司员工集中培训、集体考试。目前,甲、乙两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通过考试持证上岗率超过90%,生产经营回暖向好。2022年,两公司产值均超过1000万元。






05
朱某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朱某某、郑某某、王某甲原系YH科技公司职员,王某乙系该公司技术部经理,4人均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朱某某、郑某某、王某甲离职后共同注册成立新公司,并自2020年3月起通过王某乙获取YH科技公司多项技术资料,造成YH科技公司经济损失57万余元。

2021年10月,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乙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且系YH公司技术骨干,办案期间正负责一项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遂依法对王某乙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拟对王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11月,宣城市检察院以朱某某等3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月,宣城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处朱某某等3人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2022年3月,宣城市检察院在举行公开听证后,依法对王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






06
“10·12”跨省倾倒固废污染长江案













该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也是长江安徽段环境污染系列案中,首例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将酸洗污泥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等人处置,李长红等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制作虚假公文,在长江铜陵段倾倒酸洗污泥及废胶木达1000余吨,严重污染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2018年5月,公安机关以李长红等12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检察机关就该案涉及危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启动调查程序。同年7月,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对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李长红等12名被告人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对宝勋公司及涂伟东等13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同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请求,判处宝勋公司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长红等人六年有期徒刑至四个月拘役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判处宝勋公司及李长红等人同时赔偿经济损失660万余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宝勋公司等10名被告不服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

2018年12月,芜湖市中院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涉660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全部获赔。该案入选“两高三部”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07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年5月,六安市叶集区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名9岁男孩当场死亡,其父亲驾驶员刘某某擦伤。经鉴定,小男孩系遭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结束后,以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1年9月,六安市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0月,六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具有杀人动机和故意,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某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六安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

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刘某某持续用力掐住被害人脖颈导致其窒息死亡,案发后伪造交通事故掩盖犯罪事实,到案后不如实供述,不认罪悔罪,一审定性错误、量刑畸轻,遂支持该案抗诉,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和承办检察官列席法院审委会。2022年9月,省高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08
阜阳赵某某减刑监督案













2019年9月,赵某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其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后,赵某某作为阜阳民生医院主管护师,主动申请援鄂参加抗疫,并担任单位援鄂医疗队队长。

2020年2月15日至3月30日,赵某某先后在武汉科技大学附属汉阳医院、蔡甸大集方舱医院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圆满完成援鄂医疗任务。2020年3月,阜阳市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赵某某相关事迹,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赵某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遂向司法部门提出减刑检察建议,并向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赵某某减刑一年,适当缩短缓刑考验期。2020年7月,阜阳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对赵某某作出减刑裁定。





09
曹某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













2015年,浙江某公司向曹某某实际控制的安徽某能源科技公司注资近5700万元,由曹某某实际控制的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某自动化工程公司对该投资提供担保,后该能源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债务。为转移担保财产,曹某某伙同赵某某、潘某某等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骗取法院判决,领取执行标的款近1300万元。浙江某公司多次向法院起诉、申诉,均被驳回。浙江某公司遂通过全国人大浙江团代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该起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线索转交安徽检察机关核查后,省检察院决定联合省公安厅共同挂牌督办赵某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并牵头成立专案组。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接续监督,督促法院对赵某某、潘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再审纠错。2021年4月,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以曹某某等5人犯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二年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2021年8月,法院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2022年6月,合肥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潘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