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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1.07”污染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时间:2018-12-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国家大计、民生福祉,可总有那么些人不惜通过破坏环境来追求自身利益近日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1.07”污染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起案件是由高检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挂牌督办的45起长江流域污染环境案件之一也是广德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月6日,被告人浙江诚樾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在明知孙某某没有处置生活垃圾资质,仍将其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的垃圾收集站内的生活垃圾委托给孙某某运输、处置。后被告人孙某某又纠集方某某、丁某某等多人先后6次将1200余吨的生活垃圾运至广德县桃州镇、誓节镇、经济技术开发区等7处进行倾倒。

经查,2017年9月上旬,被告人孙某某、丁某某还将39.04吨经检测属危险废物的垃圾非法倾倒在柏垫大河旁、广德县兴华小学围墙外等处。这些未经任何处理的约1200余吨垃圾给倾倒地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当地群众反响强烈。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孙某某、杨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并对浙江诚樾公司等7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当天,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派出4名检察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行职责。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分别依法对上述被告人构成刑事犯罪和侵害公共利益予以指控,刑事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侵害公共利益造成损失表示愿意赔偿。

法院将定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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