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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对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做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时间:2018-05-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广德县检察院对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做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感谢检察官给我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以后在学校一定好好读书,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近日,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宏(化名)接过广德县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时,向检察官承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踏实做人。

    去年11月,小宏三次盗窃电动车且盗窃数额不满二千元。案发后,小宏在其父亲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认罪、悔罪表现明显,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检察机关在审查该案件时发现,小宏是该县某中学学生,未成年人,平时在校表现良好,此次盗窃是年轻犯了糊涂,系偶犯、初犯,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拯救失足少年,对小宏决定附条件不起诉。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一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得,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该院办理的这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增强了检察机关的工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既起到社会警示作用,又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人权保护的刑事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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