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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两项监督”活动 保障群众食品安全——广德县检察院监督移送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安全案件
时间:2016-06-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自2015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开展“破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安全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来,广德县检察院高度重视,先后会同县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多家行政执法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就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沟通、协调和部署。近日,广德县检察院院成功监督移送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安全案件,并对该案件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批准逮捕。

2016年4月中旬,县盐务管理局向广德县检察院通报,在广德县四合乡查处了一起用工业盐冒充食用盐腌制竹笋的案件,工业盐的成分已经鉴定,现场查获工业盐数量约3吨。后经案件进一步查处,发现广德县四合乡王某某向竹笋腌制户余某某销售工业盐4吨,余某某已经使用1.1吨工业盐,共加工腌制笋干2000斤左右,并已销售。广德县检察院认为该案涉案工业盐数量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已经超出行政案件范畴,涉嫌刑事犯罪,于4月28日建议盐务管理局将该案移送给广德县公安局侦查,广德县盐务管理局于4月29日将该案移送给广德县公安局。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16年初,该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山东籍犯罪嫌疑人卜某某,从山东莱州市一工业盐厂采购工业盐,运输至广德县四合乡,通过四合本地人王某某将该批工业盐中的4吨销售给四合乡竹笋加工腌制户余某某,余某某已使用了1.1吨工业盐用于腌制竹笋,共加工2000斤笋干销往外地。6月15日,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广德县检察院对该案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批准逮捕,现该案就笋干流向等情况正在进一步侦查。

食品安全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广德县检察院将时刻牢记“食品安全大于天”的重任,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食品安全把好法律关,让群众吃得放心、安心、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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