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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开展县内首例特赦同步监督活动
时间:2015-09-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我院监所科发挥监督职能,联合县司法局对201511日前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全面排查,通过逐一对比核实,已初步确定1名在矫罪犯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人员的决定》确定的特赦条件,现已报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经查明,社区服刑人员许某某(犯罪时未成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1127日被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人员的决定》第四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的规定。

   我院监所检察科对特赦的组织、评估、表决、提请、公示等活动实行了全程同步检察监督,确保特赦的作出、发布和执行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证做到既不错放一人,也不漏赦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