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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监督收监一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时间:2015-01-12  作者:  新闻来源:广检  【字号: | |

近日,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依法监督、收监一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有效维护了法律权威。

经查,社区矫正罪犯罗某,因犯诈骗罪和交通肇事罪于2013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万元。因罗某患有疾病,于2013312日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罗某在监外执行期间,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于201311月和201312月受到广德县司法局二次警告。罗某被警告二次后,仍不知悔改,超过三个月未向广德县司法局提交其个人病情复查情况。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广德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建议广德县司法局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出将罪犯罗某收监执行的建议。近日,该收监执行的建议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采纳,罗某现依法羁押于广德县看守所。

在新的一年里,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将结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三类罪犯”专项检察活动的成果和广德县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规定的情况,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强化管理措施,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教育,进一步促进广德社区矫正工作的公正、规范实施。